湖南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752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郴江路东福大厦A栋4楼07、09、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477651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6531111.36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0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531111.36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