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海商初字第308-1号
原告: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高升。
根据原告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大海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所属的中国籍”新晨海”轮,该轮被实际扣押并在天津港已执行完毕。现案外人***为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可靠担保人民币37万元,被告据此申请本院解除上述海事请求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新晨海”轮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