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海商初字第185-1号
原告: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树立,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依原告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人民币20,583,704.6元。现原告以与被告就欠款纠纷的清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人民币20,583,704.6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大连鑫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人民币20,583,704.6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