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206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2024)内02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1479433.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1495874.56元(含执行费16441元)至我院账户,现我院已向申请人发放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2024)内02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青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441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2024)内02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包头市***博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