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畅好建材有限公司、尹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2131号 原告:内蒙古畅好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闽兴建材市场589、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PU2DR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5566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畅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畅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畅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