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执保11号
申请人:营口市忠信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丽。
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君。
申请人营口市忠信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2)辽0803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市忠信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4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温士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韫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