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6864-9。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武汉阳逻华港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5513708-0。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阳逻华港装卸有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阳逻华港装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阳逻华港装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4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汉阳逻华港装卸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