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法商字第01673号
原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冈市京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洲区西湖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春桂,经理。
2015年11月17日,原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黄冈市京海船务有限公司。12月21日,原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