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95号
原告方家强,自述无业。
被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方家强诉被告武汉港申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方家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家强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家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