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3民初15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艺海北路18号大楼东侧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计1127元,由***负担。
审判长章琼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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