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727民初1331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14399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止利息损失为28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洪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岩云及其副主任陈承日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止利息损失为9530.55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5日,原磐安县深泽乡深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二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祠堂维修工程合同》。2018年3月29日,经双方确认,深二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深泽二村2016年祠堂维修总工程款214399元,于2017年1月付东阳市中古典园林公司工程款10万元,至今尚欠古典园林公司工程款114399元,情况属实。”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19日向深二村民委员会开具尚欠款发票。但原告至今未收到工程余款。因2018年行政村规模调整,原磐安县深泽乡深二村民委员会已撤销并入磐安县新渥街道深泽社区居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招标公告、深二村祠堂维修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磐安县深泽乡深二村委会证明、祠堂维修工程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39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9530.55元(利息损失已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止,此后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由被告磐安县新渥街道深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海芳
代书记员 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