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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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艺海北路18号大楼东侧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方中古典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日、3月14日分别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4328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莫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