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753号
原告: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85号怡和佳园5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999元,由原告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