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怡和佳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第二中学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第二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北市第二中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淮北市第二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