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85号怡和家园5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再审申请人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北一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民终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北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违反法律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之间签订的《窗户安装费协议》与淮北一建公司没有关系,判决淮北一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认定***与***之间签订的《窗户安装费协议》无效错误。***与***之间《窗户安装费协议》及结算单系虚假的。二审法院认定淮北一建公司与***之间对质保金没有约定错误。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对淮北一建公司的送达程序合法,淮北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淮北一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一建公司与***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亦是以淮北一建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淮北一建公司允许***借用其资质的行为系规避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淮北一建公司现仍欠***部分工程款未付,***主张的劳务费属于农民工利益,故原审判决淮北一建公司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淮北一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