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3864号
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2221号(滨海科技服务中心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84872576。
法定代表人:左宏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伟,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田花园8-44-113-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79439908Q。
主要负责人:于康,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7345366J。
主要负责人:危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昊,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雅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