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3045号
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2221号(滨海科技服务中心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84872576。
主要负责人:左宏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伟,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田花园8-44-113-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79439908Q。
主要负责人:于康,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帅领科技园2层B、C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7345366J。
主要负责人:危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科海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雅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