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2民终7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
主要负责人:杨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之母),住天津市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田,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大鹏,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审被告: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田花园8-44-113-115。
法定代表人:于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王大鹏、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依据参与度比例确定大地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3伤病关系一节载明:“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应一审法院的委托,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依照上述规定释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作用力比例。汉莎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申请,要求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参与度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以“经文证审查,发现伤者病情复杂,根据送检病历材料不能得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为由终止鉴定。大地保险公司认为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作用力比例是因果关系鉴定所附随的内容,不存在根据送检材料不能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情况。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说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既然有条件做出因果关系的鉴定,为什么又自称没有技术条件做参与度的鉴定,是自相矛盾。鉴定人在一审法院质询时亦明确表示可以确定参与度比例。该鉴定机构罔顾伤残评定标准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规定,仅凭体格检查及阅片等手段即判断出***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时处于内分泌功能低下状态。其出具的不科学、不规范的鉴定结论,无异于主观臆断。鉴定人在一审法院质询中亦未能阐述出鉴定结论的病理学依据。
***辩称,大地保险公司认为做出参与度比例的前提是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才可以确定参与度,然而***之前没有任何的疾病,现在做参与度鉴定,是强求,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只有这一个原因,参与度就是百分之百,大地保险公司要求必须做出参与度的说法不成立。***先后两次宫外孕,都是按照医生的要求来怀孕,没有不符合医生要求的情形。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可我们的诉求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很重要的。
汉莎公司述称,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因果关系的鉴定,我们申请参与度鉴定,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做了因果关系的鉴定,没有做参与度鉴定,并不是我们没有申请而是不给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一审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3648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2902元、误工费28861.79元、营养费15700元、交通费3800元;2、判令一审各被告赔偿***因左侧输卵管缺失构成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7000元;3、判令一审各被告赔偿***只能依靠试管移植怀孕的费用50000元;4、***因右侧输卵管宫外孕丧失功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故保留定残后的各项权利;5、诉讼费用由一审各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23日14时50分,王大鹏驾驶津B×××××号机动车沿大沽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不慎追尾撞到在其前方顺行的刘祥涛驾驶的津J×××××号机动车(车上乘坐张福萍、李晶晶),后刘祥涛车辆将步行的***带倒,造成双方车损及***、张福萍、李晶晶受伤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小海地大队认定王大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祥涛、***、张福萍、李晶晶无责任。事发后,***被送往天津市开医院治疗,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2月24日住院1天,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硬膜外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后***转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31日住院35天,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硬膜外血肿(右侧)、颅骨骨折、头部血肿、腿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查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及产科B超检查提示早孕,对***进行了流产手术。2014年10月22日,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颅脑损伤,评定为X(10)级伤残。2014年12月20日,***入住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治疗,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30日住院10天,诊断结果为左输卵管妊娠,期间行腹腔镜检查+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清宫术。
***曾于2015年2月11日起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西民四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在天津市妇产科医院产生的相关费用问题以及***关于左侧输卵管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因***在上述医院的就医情况是否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不能确定,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待关联性确定后***可另行起诉”,并判决赔偿***医疗费3086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14112元、误工费27828.6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3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病案复印费13元。***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2016)津02民终311号民事判决,认为“交通事故导致***被迫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不仅给其本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而且也影响了其家庭生活的和睦,亦给***本人及其家人的精神带来较大打击。基于这种情况,应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其精神创伤。结合***流产手术的情况以及其后续治疗、生活情况,酌情将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适当增加,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0元。对于***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均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事发后至2018年8月31日的期间,***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开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就宫外孕等妇科疾病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后自行支付医疗费共计69686.96元。***外购药物“加尼瑞克”花费1260元。
一审审理中,***申请交通事故致脑外伤、人工流产与两次宫外孕、双侧输卵管缺失、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时,***正处于脑外伤后应激功能低下状态(内分泌功能低下和免疫力功能低下状态),故可致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症不能修复。输卵管炎致输卵管不全粘连而致输卵管妊娠的发生,继而导致继发性不孕。故2014年2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脑外伤、人工流产与***两次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支付鉴定费5000元。大地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进行了作证,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出庭费600元。***还申请就左侧输卵管被摘除、右侧输卵管因宫外孕后药物治疗腹腔包块形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表示“仅就目前文证材料对左侧输卵管摘除进行鉴定”。2018年9月20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左输卵管妊娠术后左侧输卵管缺失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2000元。王大鹏、汉莎公司申请就***在事故中因头外伤等伤情导致左侧输卵管摘除、右侧输卵管病变丧失功能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天津市河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中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认为“伤者病情复杂,根据送检病历材料不能得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其余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该项鉴定工作。
另查,王大鹏系汉莎公司的职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本起事故。津B×××××号机动车系汉莎公司所有,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赔偿限额已用尽,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已使用86474.87元。刘祥涛驾驶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已用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主张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人工流产与***两次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上述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表明***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人工流产与其两次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当事人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鉴定人出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了作证,相关当事人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故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依据鉴定意见,***的两次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为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偿因上述人身损害发生的费用、损失。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以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使用情况,应首先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汉莎公司予以赔偿。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当事人在原一审案件审理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在原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1、医疗费,根据依法采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外购药发票,对于医疗费70946.96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左侧输卵管妊娠住院治疗10天,支持该项费用1000元。3、护理费12902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4、误工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21952.97元,对此予以支持;***主张的其他误工费,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5、营养费,虽生效判决已支持部分营养费,但未考虑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等情况,因此,本案支持营养费5800元。6、交通费,结合就医情况,支持800元。7、残疾赔偿金,***颅脑损伤、左输卵管妊娠术后左侧输卵管缺失均构成十级伤残。根据规定,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应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根据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参照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40278元/年×20年×0.11=88611.6元,生效民事判决已支持的残疾赔偿金63012元应予以扣减,对扣减后的残疾赔偿金25599.6元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生效判决已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生效判决出具时未发生本案的定残情况,因此,本案酌情支持10000元。9、鉴定费700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未来进行试管移植的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上述各项损失均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关于大地保险公司支付的鉴定人员出庭费,由该公司自行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70946.96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2902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21952.97元;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营养费5800元;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交通费800元;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25599.6元;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九、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7000元;十、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负担1188元,由汉莎公司负担91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本案的合理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人工流产与其两次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出具了“2014年2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脑外伤、人工流产与***两次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切除、右侧(药物治疗后)腹腔包块形成、继发性不孕、垂体功能低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大地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接收了质询,现大地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仍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不规范,系鉴定人主观臆断,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或推翻上述的鉴定结论,故该鉴定意见书应确认有效。关于汉莎公司等提出的参与度的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了天津市以及外省市的多家鉴定机构进行参与度的司法鉴定,但均未有相关的鉴定结论,且在无证据证明***还存在原有伤、病或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现大地保险公司请求按照参与度比例确定其赔偿的金额,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大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赵丽芳
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