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莎运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汉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513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饿了么送餐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汉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汉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天明创意产业园A区404)。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车务主管。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七纬路83号(帅领科技园2层B、C区部分)。
负责人:危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原告**与被告***、天津汉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计245.50元,由原告吕军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