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6执恢674

 

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眉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2011)眉法执字第173-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6928.42元,案件受理费815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房产已经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对该房产暂不予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受偿案款36928.42元,案件受理费815;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26执恢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刘XX

                             ***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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