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精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精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六路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CN14P。法定代表人韩林军,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平路付4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5600G。法定代表人李银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冠森路东岭新时代9号一单元13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338648437C。法定代表人王彦英,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精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303民初2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0000元,受理费101元。负担执行费11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暂无其他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2217元,暂无其他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亦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