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恢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以南,高新十八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94。
法定代表人:胥宝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5600G。
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宝驰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赁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之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02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博
审判员  韩 菲
审判员  冉欣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