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9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文清,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元树新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