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2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被上诉人作为建设单位,认可其未依法缴纳劳保费用,一审法院在查明其未缴纳的情况下,裁定认为劳保费用应当通过行政追缴,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予撤销。二、劳保费用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劳保费用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三、司法实践中,陕西省包括其他省市的类似案例均认为劳保费用应当列入工程结算,此类纠纷均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受理,并判决未依法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劳保费用的支付义务。因此,一审裁定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均相悖,应予撤销,指令继续审理。 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辩称,一、上诉人观点不能成立。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在查明劳保费未缴纳的情况下,裁定认为应当通过行政追缴与法律规定相悖,明显错误的观点不能成立,且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错误。二、上诉人的诉讼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成立。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诉对象错误;上诉人的诉请丧失了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上诉人在工程中标后未向统筹机构申报不能得到劳保费用。综上,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①被告支付拖欠劳保统筹费用5213724.07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5213724.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为443528.58元,共计5657252.65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7月份,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原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岐山县XX房XX中心招标的**小区1、2、3、4、7、8、10、5、6、9、13、14、16、23、17、19、21号住宅楼,“**小区”大门、商业服务中心及仓储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工程。中标后,经岐山县XX房XX中心委托,陕西一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八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上述合同中约定: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专用条款:26.2本合同价款采用一次性包死方式确定;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单位工程施工达到主体三层,支付总造价的30%;主体封顶,支付总造价的60%;安装阶段付至总造价的80%;主体工程安装完毕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审计结束后,除3%的工程保修金外,余额三个月内付清。 工程竣工后,2019年12月5日,***胜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项目1、2、3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小区1、2、3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1067613.98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4、7、8、10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XX、XX、XX号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0726591.72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5、6、9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XX、XX号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37453151.00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13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号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5198827.77元。2019年12月5日,***胜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项目21、23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XX号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10840579.09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14、16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XX号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8502212.00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17、19号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XX号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9835853.48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小区大门、会所、车库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小区大门、会所、车库工程审定结算价为3366950.20元。2020年1月11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一期室外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小区一期室外工程审定结算价为12027574.39元。2020年1月11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二期室外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小区二期室外工程审定结算价为8042520.70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二期车库及室外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小区二期车库及室外工程审定结算价为441218.68元。2020年12月2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四间门房工程及热换站土建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XX小区XX房工程及热换站土建工程审定结算价为439228.32元。2019年12月9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中继泵站安装、无负压变频供设备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岐山县**小区中继泵站安装、无负压变频供设备工程审定结算价为174234.63元。 另查明:1、本案案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岐山县XX房XX中心及陕西一鼎置业有限公司并未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该项目的劳保统筹费用。2、2013年11月25日,岐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岐编发[2013]12号《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通知:撤销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县XX房XX中心,组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县住建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劳保统筹费用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组成中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来源。劳保统筹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第四条规定: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凡擅自下发减免劳保费用文件的,要自行纠正;已减免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办理补缴手续,足额追缴。据此,本案中岐山县XX房XX中心及陕西一鼎置业有限公司并未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该项目的劳保统筹费用,应当由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述文件精神负责追缴,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通过行政追缴的方式予以挽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0元,予以退回原告。 本院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将劳保统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被上诉人未缴纳案涉工程的劳保统筹费用。本案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向其支付拖欠劳保统筹费用5213724.07元及相应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予受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