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3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阜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3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今创国际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中远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康泰公司,康泰公司承接后又违法分解转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康泰公司并非从未取得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是原证件有效期过期没有续期,且是否取得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康泰公司与***、***之间建立承运合同关系。二、涉案货物为普通货物,并不需要承运人具备大型物件运输资质,故无需托运人尽到特别的告知义务。三、康泰公司与***、***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康泰公司与***、***没有管理、监督和告知的义务,故康泰公司对***、***行为的后果没有过错。四、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原因,二审法院却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五、二审法院认定康泰公司与中远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六、***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一、二审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与***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而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判决要求康泰公司承担责任,诉讼主体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 ***、***、**、***、***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康泰公司再审申请。 中远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中远公司应承担50%责任错误,中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今创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康泰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事故中***、***死亡的原因系***所驾车辆制动时后面牵引的半挂车所载第二层平板车从第一层平板车上向前滑落,撞击驾驶室,造成***和***被平板车挤压致死,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二层平板车未绑扎、固定好向前滑落导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驾驶过程中紧急刹车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不规范操作,故不能仅依据交警部门针对驾驶行为出具的事故认定来判定涉案事故的责任承担,而应根据各方在运输行为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平板车绑扎、加固过程中造成绑扎、加固不牢等过错所形成的原因力进行分析,来确定相关当事方的责任。首先,本案中,今创公司作为托运人,在招标书中明确载明因运输货物重量较重,为了运输安全,特别要求承运人必须具备大件运输资质,并且有相应运输经验,同时对招标范围也予以明确说明,即承运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运输、固定等。中标的中远公司具有大型物件运输资质,且在投标书中对运输组织、货物的绑扎加固等制定了详细的运输方案。中远公司其后将案涉运输业务分包康泰公司,康泰公司在明知其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期限已经届满不能开展相关运输业务,以及自身不具备大型物件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接案涉运输业务,并将该业务又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在对平板车绑扎、固定时违规将两台车叠加运输,加大运输危险,康泰公司对此未尽管理、提醒义务,致案涉事故的发生,康泰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定康泰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中远公司、康泰公司作为专业运输公司应当预见或者认识将案涉运输业务交与个人承揽运输存在的安全隐患,却过度自信置可能发生的危险于不顾,导致本案中平板车绑扎不牢、不规范发生事故,二审法院认定其存在共同过失并无不当。本案中,中远公司、康泰公司的行为均与***、***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均具有过错,二审法院认定中远公司与康泰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正确。 再次,关于康泰公司所称的***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一、二审法院应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的主张。经审查,上述当事人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与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康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潘 宾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