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864号
原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518744XY),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国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丽君,女,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丽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的(2019)苏0684民初864号原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丽君劳动争议一案,与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的(2018)苏0684民初956号原告廖丽君与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廖丽君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684民初95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季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爱华
书 记 员  陆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