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56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彦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韩东,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殷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