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苏0684民初956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518744XY),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国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0000元。该款汇至原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休宁五城分理处账户,账号:62×××71。
二、若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
三、原、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爱华
书 记 员 陆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