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28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8日生,回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永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法定代表人:李胜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云292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油料往来款1100877.1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877.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冻结)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
2、2022年1月5日、1月6日、5月18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保险、车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轮候冻结)。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保险、车辆等信息。
3、2022年2月21日,本院到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4日,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2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已变更。
6、2022年2月24日、2月25日,我院分别到普洱市思茅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3月份开始未运营,该公司负债巨大,法定代表人也在服刑。现在由普洱市政府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处理相关事宜,并一共返聘了8名原公司职工配合处理后期处置工作,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昆明负责工作。
7、2022年5月19日,我院通过电话与在昆明负责工作的两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到目前二负责人的工作是协助工作组处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事务。
8、2022年5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2年5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且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多种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1100877.11元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2)云2928执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清杨
审 判 员 董菊珍
审 判 员 杨萩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安邦
书 记 员 穆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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