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28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8日生,回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法定代表人:李胜忠,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云2928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1609133.00元;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250万元计,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50万元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执行案款4109133.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364.00元、申请执行费43491.33元,但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
2、2022年1月5日、1月6日、4月2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保险、车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轮候冻结)。查询之后无税务、保险等登记信息。
3、2022年2月21日,本院到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2年2月21日、2月23日、2月24日,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2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已变更。
6、2022年2月24日、2月25日,我院分别到普洱市思茅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监狱服刑,公司从2021年3月份开始就不再运营,公司负债巨大。现在由普洱市政府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处理相关事宜,并一共返聘了8名原公司职工配合处理后期处置工作,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昆明负责工作。
7、2022年5月19日,我院通过电话与在昆明负责工作的两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到目前他们的工作是协助工作组处理一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事务。公司目前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不清楚。
8、2022年5月23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该案有效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因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案件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4109133.00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还未能顺利实现。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2)云2928执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清扬
审 判 员 董菊珍
审 判 员 杨萩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国蓉
书 记 员 马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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