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执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695655539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其履行650万元债务,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内存款650万元予以扣划,并向申请人予以兑付。2021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21)云05执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应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工程款在557.785万元内予以冻结,并发出履行通知书。后,本院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普洱市思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通过“总对总”执行系统查询,均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称因事务繁忙未能到庭,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至8月初到本院进行约谈,但其仍未能按时到庭。8月下旬本院以短信方式进行约谈,其未回复表态。 本院认为,本院除对云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应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外,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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