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运行保障公司

*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1民初2306号
原告:***。
被告:柳某某。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柳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明,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柳某某、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