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保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淮宁路**。
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174号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苏03执保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7月1日,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先行解除40套已查封的房产(详见清单),出售后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先行解除40套已查封的房产,出售后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40套房产(详见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