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267号
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92550141X,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淮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郭杨(实习),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5832871C,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天虹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成侯支行,账号:32032403810100000542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账号:32×××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账号:32×××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账号:10×××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营业部,账号:11×××04)、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睢宁奥体清华苑A、B区的住宅、商服、储藏室、仓储(查封财产线索详见附件),保全金额为9000万元;若该财产不能足额查封,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成侯支行,账号:32032403810100000542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账号:32×××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账号:32×××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账号:10×××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营业部,账号:11×××04)、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睢宁奥体清华苑A、B区的住宅、商服、储藏室、仓储(查封财产线索详见附件)共计9000万元;若该财产不能足额查封,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艳红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