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38号
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174号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20)苏03执保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继续冻结,要求继续冻结资金所在的开户行及相应的账号如下:中国建设银行:320xxxxx7-1、中国农业银行:102xxxxx47、中国工商银行:110xxxxx04。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继续冻结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天越置业有限公司下列账户内资金的继续冻结申请,账户如下:中国建设银行:320xxxxx7-1、中国农业银行:102xxxxx47、中国工商银行:110xxxxx0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