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9940号
原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永雄
法官助理赵驭寰
书记员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