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568号
原告:贵州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经济数字产业园2号楼14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404860A。
法定代表人:**添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1436124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12元,减半收取24556元,由原告贵州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