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570号
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A栋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1年8月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28元,减半收取8564元,由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