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A栋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1年8月10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