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28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圣华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圣华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