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156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
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圣华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89。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圣华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