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6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518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妍 审判员 石 煜 审判员 徐 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悦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