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6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518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妍
审判员
石 煜
审判员
徐 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悦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