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91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北京圣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7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7-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圣华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圣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圣华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