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11号
原告: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路35号A座B0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环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京海环公司诉称:被告于2018年1月3日已经向原告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8年1月3日解除,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显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4293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该院聘用制书记员陈某的父亲,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对审理过程产生合理性怀疑,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被告***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陈某之父,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的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梁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