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4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路35号A座B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京海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申请人由于经济困难,在一审阶段被一审法官误导的情况下,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阶段提出鉴定申请,但二审法院却以不涉及关键事实认定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鉴定申请。而事实上,该鉴定直接决定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显然该申请涉及关键事实。二审法院拒绝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9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35.6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认可其在京海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末页签名的真实性,但又否认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主张其签订的仅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劳动合同末页上,在***签字上方明确载明:”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虽否认其在签名时见过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中载明的”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字样,但其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对该页中打印文字是否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申请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京海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但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对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中打印文字是否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申请鉴定,故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