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0民初18406号
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7号自编C栋418。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丽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欣,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88号六楼C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丽丽、杜嘉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尾款9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欠付尾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署《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工作费用为含税价3,300,000元,并且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等合同内容。合同签署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地完成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样品采集、样品测试等等工作内容,按时编制完成《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复核意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被告应当于取得专家论证意见(2021年2月2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30%的余款。原告已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及9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5月份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尾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对拖欠尾款金额990,000元无异议,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确已成就。但由于原告原股东郑某与被告原员工梁某1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导致案涉合同金额远超市场价。根据案涉合同附件4《无不正当关系承诺函》的约定,原告无权要求收取余款。2、即使被告应支付款项,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自收齐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而被告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故最晚付款时间应是2021年3月19日,之后才算逾期。且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应付款的5%,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2月23日开始支付违约金无依据。3、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也无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律师费,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五、成果提交时间。5.1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进场工作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不包含专家论证排期及行政审批时间)。5.2具体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接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场。非乙方因素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工期按实际顺延。六、工作费用及付款方式。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费用包干含增值税为含税价3,300,000元。6.2付款方式:6.2.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进行本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资料及图纸收集,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首期款。6.2.2乙方调查设备及人员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进度款。6.2.3乙方在完成本项目现场采样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的进度款。6.2.4《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行政部门复函或专家论证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30%的余款。说明:以上费用为本次初步调查的费用。如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后,经调查并经专家评审后认为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则调查工作结束。6.3发票条款。6.3.1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乙方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需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财务部门。十、违约责任。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累计总额以当期应付而未付款总额的5%为限。若甲方未按期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关工作直至甲方完成当期付款,暂停工作期间顺延的工期,不算作乙方工期违约。附件4:无不当关系承诺函。《无不当关系承诺函》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以实际行动支持贵司创建公平竞争、廉洁公正的商业合作环境的积极努力,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当关系,本公司作为贵司[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服务合同]招标项目(下称“该项目”)的投标人,特向贵司及执行该项目的下属公司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的相关关系人与贵司及贵司关联企业的相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不该存在的关系:(一)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二)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二、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贵司及贵司关联企业的相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利益关系,也不会在本承诺函签署后的二年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利益关系:(一)持股关系(包括代持);(二)雇佣关系;(三)合作关系;(四)借贷关系或其他支付关系;(五)任何形式的、存在经济往来的其他利益关系。三、本承诺函中的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持股关系、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或者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本承诺函中的相关关系人是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重要职位的员工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本公司已经全面、审慎排除了本承诺函所列任何不当关系的存在或其潜在可能性,如在中标后的任何时候被发现存在本承诺函所列的任何不当关系,本公司保证无条件承担下列责任:(一)贵司和/或执行该项目的下属公司有权随时宣布提前终止该项目合同,并按根本违约追究本公司的违约责任;及(二)该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未收款项,本公司均无权再行收取:及(三)本公司因履行该项目合同实际取得以及约定取得的利益,均无条件归属于贵司和/或执行该项目的下属公司;及(四)贵司和执行本项目的下属公司因存在本承诺函所列的不当关系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本公司全额赔偿;及(五)因存在本承诺函所列的不当关系而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由本公司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20年7月出具《阳光城·当代广州东莞庄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经专家咨询会质询和讨论,形成《专家咨询意见》。原告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对上述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该报告再次于2021年2月2日经过专家审核,并形成《专家咨询复核意见》。该意见称,调查结论基本可信。原告后于2021年2月7日将上述调查报告的相关材料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2021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及9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5月份将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仍未付款。
审理中,被告对于“原告原股东郑某与我司原员工梁某1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一节,被告提交了郑某和梁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但未能提供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在该聊天记录中,被告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内容为:1、2020年1月30日,郑某:“若朱荣斌问咨询费多少?你最好说,你当时没有参与价格谈判,可能费用太高,刘煜犹豫不决,总想找其他路子。”、“因为此次有朋友出马,估计费用会较大,我要与他商量。”,梁某1回复:“明白”。2、2020年3月12日,郑某:“关于瑀鑫公司操作意见,一,把杜总的股份和法人代表过给你的亲戚。二,我们签订协议,把费用估算固定,套出来的现金数量确定,然后按月或季度出数到你指定的账号。三,出纳和会计都由我派人负责,每个月给与一定工资费用。四,账务必须处理两年,否则要交20%以上税收。五,提现金必须多家公司配合,否则数额小,难以满足要求。”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表示,对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其了解到该聊天记录系被告强行抢走梁某1的手机获取的,属于非法证据,且被告未能提供原始载体。而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两人仅朋友关系,不存在持股合作等利益关系,且两人的聊天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瑀鑫公司与原告亦无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理某1支付相应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行政部门复函或专家论证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总额30%的余款。而调查报告已经于2021年2月2日经过专家审核,并形成《专家咨询复核意见》。故被告理某1于2021年2月26日之前支付余款9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当期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累计总额以当期应付而未付款总额的5%为限。故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且应以990,000元的5%即49,500元为限。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由于无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抗某,原告原股东郑某与被告原员工梁某1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对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由于其未能提供该聊天记录的载体,故对于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其次,即便该聊天记录系真实的,但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并不能得出两人就涉案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亦无法得出原告或其关联企业与被告前员工梁某1在利益关系。综上,对于被告的上述抗某,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款项99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9,500元;
三、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2元,由原告广州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负担24元,由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