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华都园大夏25楼H-L室。
法定代表人:潘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龙井路众安工业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田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苏氏山水山月园厂房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崔一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瑞那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中心路金达城整栋金达城大厦10Q。
法定代表人:余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王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继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春江生命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3月4日已注销)。
上诉人深圳市雅新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瑞那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春江生命技术有限公司、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在法院审批的缓交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后,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 彬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董俊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