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诚净化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7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宝源社区苏氏山水山月园厂房3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9941。
法定代表人:崔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琦,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鹏诚净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E5C7A。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耀敏,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崔一兵,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诚净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公司)及原审被告崔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奥瑞那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要求被上诉人将销售货物中涉及有质量问题的予以妥善处理;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鹏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德瑞斯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奥瑞那公司支付货款42600元及利息;2.判令奥瑞那公司承担律师费8000元;3、判令崔一兵对奥瑞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奥瑞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鹏诚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奥瑞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鹏诚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崔一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鹏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货款未结清的原因为原告提供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送货单、订购合同和被上诉人提供的对账单统计表可知,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和7月曾向上诉人提供灯具货物,但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对账时未提出灯具质量问题,也未另行举证与被上诉人就灯具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处理,并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问题灯具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故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上诉人需要支付未结货款、律师费及原审被告崔一兵承担连带责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明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