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品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1108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苏氏山水山月园厂房3号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9941。
法定代表人:*一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4271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尚武,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品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5492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奥瑞那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