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44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瑞森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张挪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展恩才,男,成年,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诉被告瑞森新建筑有限公司、展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魏胜男